其他
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: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、黑龙江省物价局、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有关文件规定,收取学费。
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、学校综合奖学金、学校单项奖学金,对贫困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助学金,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评定与发放,按教育部、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,达到毕业要求者,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,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,授予相应学士学位。
第二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://zs.jmsu.cn,邮编154007,联系电话(兼传真)0454-8796220/8618158,电子邮箱jmsdxzsbgs@163.com。